(2017)鲁0502执恢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金祥、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祥,刘成华,东营科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祥,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刘成华,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作业大队保卫科职工,住东营市。被执行人:东营科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采油一矿西邻。组织机构代码76971477—4。法定代表人刘成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祥与被执行人刘成华、东营科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8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