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兰英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行初45号原告:赵兰英,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住所地:永定区永定大道393号。法定代表人:卓尚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群,女,1991年7月3日出生,苗族,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平,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赵兰英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赵兰英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主动撤销了张定公(局)行不字[2017]第000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兰英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兰英负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向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