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曹晓云与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云,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813号原告:曹晓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停,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朴,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云与被告新野县福临东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曹晓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云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晓云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