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作珠、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作珠,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冯作珠,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法定代表人:丁长英,主任。本院在执行冯作珠与博山区池上镇鹿疃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作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