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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陈雪芬与梁维明、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芬,梁维明,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12号原告:陈雪芬,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君,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维明,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章敏,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原告陈雪芬与被告梁维明、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梁维明、章敏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6日,被告梁维明曾向原告陈雪芬借款250000元。后被告梁维明陆续偿还了借款本息125000元,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经结算,被告梁维明尚欠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告未果。另查明,被告梁维明与被告章敏于200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7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维明、章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雪芬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梁维明、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群瑶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PAGE???PAGE?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