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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明明、朱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明,朱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68号申请人李明明。被申请人朱少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158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少柱所有的坐落在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路东侧龙福花园1号楼2门302号房屋及1-2-104储;二、查封担保人李久田的担保财产坐落在武清区武清城区建设南路西侧富民里4-1-1201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地证津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