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与海拉尔区想唱就唱娱乐有限公司、王小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海拉尔区想唱就唱娱乐有限公司,王小艳,薛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51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陈沫,职务经理。被告:海拉尔区想唱就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王小艳,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薛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区想唱就唱娱乐有限公司、王小艳、薛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0310元;2.被告承担欠款利息72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货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退还原告呼伦贝尔市正恩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