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逊杰、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逊杰,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逊杰,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翟羽,董事长。上诉人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逊杰、被上诉人吉林省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知上诉人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辽宁宇洁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