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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文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水,李温水,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2号原告王文水,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瑞鹏,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温水,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被告XX,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春雪,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水与被告李温水、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水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 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