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执86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8235293-1。法定代表人:陆永良。被执行人: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组织机构代码:79439032-9。法定代表人:俞银德。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6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