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狮子奄组)与被上诉人苏某某、黎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苏某某,黎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负责人柳滔,组长。委托代理人易姿,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子凡,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上诉人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狮子奄组)与被上诉人苏某某、黎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苏某某因出生随其父苏炳生落户狮子奄组,苏某某与黎某某于198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黎卓,于1991年5月16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涉案征收分配期间,苏某某、黎某某夫妇系独生子女家庭户。2、狮子奄组按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核算为504.3636万元并由其统一主持分配。狮子奄组通过召开户主大会讨论通过《狮子奄组8%生产留地资金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整体收益金在优先分配60号令拆迁安置人口后,余下资金再按组上现有人口参加分配;独生子女按国家征收政策,凭独生子女证(每户只认一本)按人平均资金基础上加50%参与分配;外嫁女按50%参加分配。3、狮子奄组已按涉案分配方案分两次将上述8%生产留地资金予以分配,按60号令拆迁安置人口优先按10000元每人分配之后,余下资金第一次按人均8000元分配,第二次按人均8811元分配,共计16811元。苏某某按50%分得8405.5元,但其未领取。苏某某、黎某某夫妇未参与独生子女相关份额的分配。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苏某某是否享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该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等情形。苏某某因出生落户狮子奄组并在该组生产、生活。现狮子奄组未提交苏某某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成员资格的证据。故此,该院认定苏某某享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涉案分配方案是否侵犯苏某某的合法权益。该院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当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狮子奄组召开户主大会,该组代表根据大多数户主意见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该民主议定程序是村民自治的表现,是保证集体收益公正分配的程序性事项。但民主议定事项不应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以多数人的意见不当剥夺个别成员的合法权利,现狮子奄组根据分配方案认定苏某某系外嫁女按50%份额予以分配,该内容侵害了苏某某的合法权益。3、关于独生子女奖励8000元。该院认为,狮子奄组依分配方案,独生子女家庭户分两次共分得8000元。因苏某某与黎某某夫妇系独生子女家庭户,故此,该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苏某某具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现狮子奄组亦未分配独生子女奖励给苏某某、黎某某,亦未就土地征收收益100%份额分配给苏某某,侵害了苏某某、黎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发放苏某某征收补偿款16811元;二、限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发放苏某某、黎某某独生子女奖励8000元;三、驳回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苏某某负担10元,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负担210元。上诉人狮子奄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因出生取得户口,但没有履行组民义务,不因以户口为标准认定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综合考虑是否依赖土地为生产生活保障、是否履行了村集体义务等情况。二、苏某某之女已经三十多岁,早已经外嫁,也不住在组上,按照村规民约,其女本身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别说独生子女奖励,且其也未出具独生子女证。三、上诉人提供的分配资金造表显示苏某某的份额已经在街道账户,即便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这一部分也应当排除。综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苏某某、黎某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苏某某是否具有狮子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苏某某、黎某某作为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应享有独生子女奖励。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地、基本生活保障、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也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除了看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外,还应当以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生产生活保障为标准。本案中,苏某某的户口从出生起一直在狮子奄组,一直与其家庭在狮子奄组生产生活,并无其它生产生活来源,应该认定为苏某某与狮子奄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苏某某结婚后,其户籍未迁出狮子奄组,其作为狮子奄组组民应当享有与该组其他组民相同的权利,不能因其结婚而区别对待,狮子奄组认为其作为外嫁女不应当享受组上土地分配收益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苏某某、黎某某育有一女,因出生落户狮子奄组并在该组生产、生活,并已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故其系独生子女家庭。《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现狮子奄组未分配独生子女奖励给苏某某、黎某某,侵害了苏某某、黎某某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苏某某、黎某某之女已经三十多岁,早已经外嫁,亦未出具独生子女证,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本院认为,苏某某、黎某某之女因出生落户狮子奄组,确系独生子女,上诉人以独生子女是否结婚来区别对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还提出其提供的分配资金造表显示苏某某作为外嫁女的50%份额已经在街道账户,该50%份额应当排除在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本院认为,经过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苏某某作为外嫁女的50%份额已经在街道账户专户储存,苏某某也确未领取该份额,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狮子奄组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奄居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元芳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朋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