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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670号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外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24元,由原告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