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和斌、张圣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斌,张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王和斌,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苑承林,泰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圣泉,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已死亡。委托代理人禹桂芝,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现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斌与被执行人张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和斌与禹桂芝达成和解协议,查封的设备及行车和所有在场的工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承诺自行交接;另禹桂芝交款12200元,申请执行人王和斌领取1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200元。申请执行人王和斌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费4420元及迟延金的执行。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