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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成都北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秋川,成都北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古秋川,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乐村*组**号附*号。被执行人成都北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同乐社区2组北湖印象1号。法定代表人范永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古秋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北湖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成华劳人仲委裁字第000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