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泰盛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泰盛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2号原告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法定代表人杨正宇。委托代理人王根宝,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泰盛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申路1288弄10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袁绪鹏。原告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盛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8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535元(原告已预交4720元),由南通升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袁建飞人民陪审员 庞素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