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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殿荣与汪鹏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荣,汪鹏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陈殿荣,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沈阳街2号9栋2单元701室。被执行人:汪鹏鸣,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一机路71-3号8单元503号。本院在执行陈殿荣与汪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陈殿荣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05820元。陈殿荣未能提供汪鹏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汪鹏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汪鹏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