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勤盛电子厂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勤盛电子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7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钟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万银,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桥头勤盛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经营者:邓汉祺。再审申请人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灵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桥头勤盛电子厂(以下简称勤盛电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9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快灵通公司申请再审称,另案判决以订单中存在违法条款为由驳回快灵通公司要求勤盛电子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关于完成该订单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一、二审判决以约定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快灵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显属错误。虽然勤盛电子厂未表示不愿返还或无法返还电蚊拍,但也表示未开始履行维修义务。而且电蚊拍是属于季节性产品,且每年都会对型号、款式等进行调整,错过了本年度的销售,更可能次年也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快灵通公司要求勤盛电子厂支付涉案电蚊拍的价款完全合理合法。由于涉案电蚊拍是勤盛电子厂代快灵通公司加工生产,快灵通公司接收后发现产品不合格,在勤盛电子厂不能履行维修义务时,应退回已支付的货款。究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返还不合格产品并退回货款。由于勤盛电子厂自身也销售电蚊拍,由其回购电蚊拍不会增加其不合理支出。二审判决关于双方就加工费及货款正好抵销的认定错误,《对账单》中的返修扣款是对2015年8月前的返修货品所作的扣款,而涉案退货发生在2016年3月,是两批不同时间的退货,根本不能抵销。综上,快灵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快灵通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勤盛电子厂应否向快灵通公司支付涉案164354.6元货款的问题,勤盛电子厂受托为快灵通公司贴牌生产电蚊拍,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快灵通公司将出现质量问题的涉案电蚊拍退回给勤盛电子厂免费返修,并在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以及未能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该《协议》第1点约定:“如未能按时交货,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维修订单中电蚊拍的总金额(按甲方的出厂销售价格计算)的30%计算违约金]。”由于勤盛电子厂确实未能按时交货,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快灵通公司要求勤盛电子厂向其支付违约金49306元的诉讼请求。据此,勤盛电子厂已经承担了因其未按时交货所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且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退回返修的电蚊拍,快灵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已得到弥补,仍要求勤盛电子厂向其支付涉案全部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快灵通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双方就加工费及货款抵销的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快灵通公司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快灵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快灵通卡西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鸿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