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子海、王子军、卢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王子海,王子军,卢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段西侧。负责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王子海,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姜店镇王寨村115号。被执行人:王子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时风西路127号10号楼6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卢家义,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卢五里村9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子海、王子军、卢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9939.89元,已执行4000元,未执行35939.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良军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