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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汪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明,汪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301号原告:张开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平,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栋,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张开明与被告汪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开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开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开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开明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玲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