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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文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强,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安丘市,住安丘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23时许,在安丘市和平东路颐高商贸城售楼处门口,被告人刘文强因琐事对孙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致孙某右眼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孙某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文强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文强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证人张某、马某、鞠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录像光盘1张,被告人刘文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