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湛自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自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585号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78号鑫天佳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清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明,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自兴,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湛自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人民陪审员  朱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