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冶某申请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冶某,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粗识字,住宕昌县贾河乡各里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319881203XXXX。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粗识字,住宕昌县贾河乡申扎村,农民,身份证号62262319871124181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冶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冶某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