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金海、肖丽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海,肖丽萍,肖丽婷,肖利华,谢书汉,刘兰英,严纯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肖金海,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丽萍,女,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丽婷,女,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利华,男,1994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谢书汉,男,1942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兰英,女,1945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严纯樟,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肖金海、肖丽萍、肖丽婷、肖利华、谢书汉、刘兰英与被执行人严纯樟交通肇事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纯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纯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