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水金与潘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水金,潘钜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317号原告:温水金,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潘钜和,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温水金与被告潘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钜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400元,并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人民币62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64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400元,并已收款。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据。因本院无法直接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公告期届满,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原告(出借方)与被告(借款方)签订了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方就用于生意周转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圆整(小写:¥28400元);双方约定于内还清所有借款及费用。若借款方不能如期偿还,视为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被告对上述借款未予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己与被告因业务关系相识,借款28400元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原告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真实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诉讼及与他人串通,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行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当庭保证所作陈述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在原告持有借据主张借款事实,被告未提交反驳抗辩证据之情形下,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主要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潘钜和向原告借款,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潘钜和在原告追索后未及时还款,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现原告诉请被告潘钜和清偿借款284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鉴于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利率计算标准应当确定为年利率6%,超出部分,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钜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钜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温水金返还借款284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4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水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向原告迳付,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世寅审判员  梁春燕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尧敏匡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