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丽坤、李彩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丽坤,李彩勇,李清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丽坤,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彩勇,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清容,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汤丽坤与李彩勇、李清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李彩勇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