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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盘才金、冯二妹申请执行陈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才金,冯二妹,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盘才金,男,1969年7月23日生,瑶族,住云南省金平县。系本案被害人盘元贵之父。申请执行人:冯二妹,女,1971年8月10日生,瑶族,住云南省金平县。系本案被害人盘元贵之母。委托代理人:盘大妹,女,住云南省金平县。系盘才金、冯二妹之女。被执行人:陈红,男,1993年12月9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金平县。盘才金、冯二妹申请执行陈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云刑终68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云2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盘才金、冯二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判决,被执行人陈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盘才金、冯二妹经济损失8000元。被执行人陈红现在监狱服刑,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做工作,被执行人陈红的父亲代为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8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锦伟审判员  佘华锋审判员  张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