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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金晶与邹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晶,邹声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210号原告:赵金晶,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念,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声洪,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赵金晶诉被告邹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两万五千元整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金晶虽提供了被告邹声洪的居住地址,但被告邹声洪已不在此居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金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赵金晶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