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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维东与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东,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25号原告:刘维东。委托代理人:陈乃义,沈阳市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法定代表人:孙雅洁,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王岩崧,该馆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东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刘维东负担。审 判 长  石瑷丹代理审判员  由慧洋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