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维东与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东,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25号原告:刘维东。委托代理人:陈乃义,沈阳市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法定代表人:孙雅洁,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王岩崧,该馆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东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图书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刘维东负担。审 判 长 石瑷丹代理审判员 由慧洋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