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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超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超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119号原告: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516741。法定代表人:白政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杨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超俊,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超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潘超俊已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全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