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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董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董海金,康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周学惠,行长。被执行人:董海金,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康素玉,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海金、康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民初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付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