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贵超与徐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贵超,徐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554号原告:袁贵超,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家军,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袁贵超诉被告徐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袁贵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贵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贵超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