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武阳与白志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武阳,白志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002号原告:秦武阳,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白志营,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秦武阳诉被告白志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武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嘉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