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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松宇与刘青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宇,刘青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80号原告:刘松宇,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刘青平,男,汉族,1942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刘松宇与被告刘青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松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宇撤诉。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