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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尹松滨与河南森威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邦弘正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松滨,河南森威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邦弘正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尹松滨,住郑州市中原路互助路。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河南森威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楼160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岳邦国。被执行人河南邦弘正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楼1605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尹松滨申请执行河南森威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邦弘正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53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18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申请执行费26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381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