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淑芝与李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淑芝,李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9号申请人:林淑芝,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与申请人林淑芝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博,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人林淑芝与被申请人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