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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支付20000万,双方当事人达成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海忠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王国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