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其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其跃,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其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其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4时5分许,被告人杨其跃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小型轿车,沿省道S348线由南向���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长江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其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其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执法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其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其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其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