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11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仲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