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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蒋锦平与刘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锦平,刘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锦平,男。被执行人刘天福,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蒋锦平与刘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天福所有的房屋但无法处置变现,经申请执行人蒋锦平同意本案现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