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蒋锦平与刘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锦平,刘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锦平,男。被执行人刘天福,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蒋锦平与刘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天福所有的房屋但无法处置变现,经申请执行人蒋锦平同意本案现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