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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佟德与鹤岗市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兴区鑫源机械修造厂,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区鑫源机械修造厂,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振兴煤矿旁。经营者:佟德,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修造厂经营者,住鹤岗市工农区胜利社区34委*组。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号。法定代表人:纪青华,职务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山区鑫源机械修造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