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远刚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远刚,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127号原告:曹远刚,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陈娜,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0856931J。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波,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远刚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远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远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远刚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远刚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