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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鲁青、孙晓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鲁青,孙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宋鲁青。被执行人孙晓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鲁青与被执行人孙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晓云应付给宋鲁青款项10,025元。在执行中,执行员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人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