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葛爱军与郭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爱军,郭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200号原告:葛爱军,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明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爱军与被告郭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葛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