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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王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王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王可,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可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罚金3000元,,合计3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3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胥道全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学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