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惠元、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元,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陈惠元,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玉宝墩5号。法定代表人:焦玉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773号,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给付义务55594.44元(已包括利息、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5594.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