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红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喜,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喜,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红喜申请执行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宣劳人仲裁字1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28220元,并承担执行费1823元。现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30043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账号:2000041881531030000003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