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帅,刘丽丽,贾镇齐,贾槐松,张金梅,李建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法定代表人马增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帅,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丽丽,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贾镇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贾槐松,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张金梅,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李建稳,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帅、刘丽丽、贾镇齐、贾槐松、张金梅、李建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2016)冀10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