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马虎与马丰社相邻损害妨免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马虎,马丰社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马虎,男,1950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雷,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丰社,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敏军,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旭东,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马虎与被上诉人马丰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马丰社在未取得上诉人原马虎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上诉人滴水修建楼梯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解决相邻纠纷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一审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即推定所建楼梯暂不会对上诉人的房屋构成损害,也不会影响上诉人的居住和生活,可相对维持现状的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原马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