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力帆鸿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力帆鸿源销售有限公司,王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力帆鸿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路(山西万博摩托车市场A-1)法定代表人:李廷韵,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武松,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李村镇油赵村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力帆鸿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力帆鸿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武松名下拥有的晋MSW1**号大众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