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陈嫔与王友夫、林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嫔,王友夫,林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085号原告:陈嫔,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友夫,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爱军,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嫔与被告林爱军、王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爱军、王友夫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6日,被告王友夫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友夫、林爱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嫔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计963.5元,由被告王友夫、林爱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百度搜索“”